2008年2月,居民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刚买的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重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元。当地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王某负次要责任。”出院以后,王某多次找到工作单位要求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但单位负责人认为王某是无证驾驶,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为2008年2月,《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了无证驾驶应受处罚的情形,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把该规定取消,因此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违法治安管理”。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定王某所受伤为工伤。 贾洪鹏 苏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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