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总工会,各企业工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146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3 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薛城区总工会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总工会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实行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 (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经费返还要求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 《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经费收缴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规定。对未按时足额上缴经费导致年度上缴经费低于1万元的单位,不得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四、返还所需材料
1、《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工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工会经费税收完税证明
6、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加盖工会公章,一式两份提交所属镇街、开发区总工会或集团工会进行审核盖章。盖章后送至区总工会财务部,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工会携带工会财务章到枣庄市薛城区总工会308室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注意事项:
1.税收完税证明由税务部门提供。
2.已建立工会,并且工会已建立独立银行账户。
3.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是指:2024年1月31日前,已向税务或上级工会上解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
4.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 (不含)是指:向税务或上级工会上解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的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 (不含)。
5.2023年度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判定是否足额以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合计数为依据。
区总工会财务室联系人:李昱璇, 联系电话:4410998
枣庄市薛城区总工会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258号
附件1:《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xls
附件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doc
附件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4: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pdf
枣庄市薛城区总工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