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全省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考核管理办法》(鲁会办〔202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各级总工会聘任的专职指导员队伍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办法与要求
第三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总工会应根据所属企业、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按照省总工会核定的聘任数量,科学合理 制定人员选聘办法,有序推进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一)聘任办法
1.工会直接选聘人员。各区(市)工会可优先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离岗退休人员中选聘,为优化人员配置,也可从往、应届毕业大、中专学生中选聘。
2.开发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对接本地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体系,采取设置专业岗位等方式,从本地区工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配置专门人员担任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
3.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会大力培育孵化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集体协商工作相关服务,由社会组织承接工会集体协商工作任务或提供相关专业人才。
(二)选聘要求。
1.严格选聘标准。按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选聘条件,严把准入门槛。专职指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独立开展工作。
2.分级聘任管理。区(市)总工会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择优选聘,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登记注册、建立档案,报市总工会备案。
(三)聘任数量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进一步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鲁会办〔2019〕69号)文件规定:“市直建会企业数 100 家以上的市总工会应当聘任4名,县级(含开发区、工业园区)总工会至少聘任 2名,其中,建会企业数 200至 350家
的应当聘任 3名,建会企业数 350 以上的应当聘任4名”。各区
(市)可根据建会企业数,确定聘任数量,并报请省、市工会同意后聘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职指导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咨询指导。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为企业和职工答疑释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围绕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等搜集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培训指导。协助本级工会对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 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企业职工方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
(三)参加协商。可以受本级工会委托,或接受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等聘请,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推动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四)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涉及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信息上报、跟踪任务工作,为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总结和推广本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本级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监督检查。按照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定期对本地区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指导,积极参与集体协商质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级总工会加强对专职指导员队伍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实践、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敢谈、善谈、会谈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六条 区(市)总工会应建立专职指导员岗位责任制,合理划分每名专职指导员所负责的辖区,明确其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数量,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
第七条 对全市专职指导员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内至少到所负责的辖区 50%以上的企业、2个行业进行现场指导服务、培育 3个协商典型案例,并形成典型案例材料(每个案例 1500字左右)。全年应对所负责的辖区全部企业进行 2 次以上指导服务(至少 1 次现场指导服务)。
第八条 建立专职指导员工作日志制度,并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参考依据。专职指导员应真实、详细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由接受服务的企业工会当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区(市)总工会应建立专职指导员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制度,由专职指导员所指导的企业或行业(区域)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区(市)汇总后报市总工会。
第十条 区(市)总工会应组织由本级总工会具体负责人员、 企业工会干部和企业职工代表等组成的考核评审组,开展专职指导员半年和全年集中述职考核,现场对专职指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向市总工会做出“称职”或“不称职”考核等次建议。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根据区(市)总工会对指导员考核结果的建议,结合指导员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和指导员工作量化评价得分,将对建议称职等次的指导员进行工作总评,并最终确定“称 职”、“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指导员考核工作纳入市总对区(市)工会新时代工作创新发展标准考核体系,对于不称职的指导员,扣除区(市)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项目中的相应分值。
第十三条 每个指导员每月至少上报 1 个指导案例,每个区
(市)每月至少上报或发表一篇有关工资集体协商信息报道,半年考核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和 11 月底前完成。区(市)总工会应在
7 月上旬前和 12 月上旬前将全市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统计表
(附件 1)、县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半年考核及补贴申请表
(附件 2)、典型案例材料(附件 3)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对考核“称职”的专职指导员,按照省总工会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考核“优秀”的专职指导员,
在省总补贴基础上,由市总工会给予每人每月 600 元的标准补
贴,区(市)工会应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400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区(市)工会自行决定);对于考核“不称职”的指导员,不予发放工作补贴。
第十五条 区(市)总工会应列支专项工作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社会平均工资、其他社会工作者 薪酬等因素,结合开展工作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通讯费等费 用,酌情建立补贴增长机制;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根据 实际需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
第十六条 对于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担任专职指导员,并已领取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补贴的,各级总工会不再发放专职指导员工作补贴。
第十七条 省、市总工会不定期对专职指导员队伍履职、考核管理、补贴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补贴或挪用补贴资金的,予以严肃追责。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指导员聘任期满自行终止聘任关系。各级总工会应根据工作要求重新招聘。原聘任的指导员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优先聘任。
第十九条 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不能有效完成工作职责及年度考核指标,或不遵守本级工会工作要求,不服从工作调度的,经聘任单位确认后,随时解除其聘任关系。
第二十条 指导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损害工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聘任单位确认后,解除其聘任关系。
第二十一条 指导员在聘任期内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再履行岗位职责的,由本人或聘任单位提出终止聘任关系意见,经协商确认后,终止其聘任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年满 65 周岁的指导员,聘任期满原则上不再续聘。指导员离任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枣庄市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具体条款由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