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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字体: 】 【2012-05-17】  【阅读:次】  【关 闭

 

  第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政策,基础业务知识和工作程序,以满足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告知需要。

第二条:全面推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首次办理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手续,待手续补齐后再行办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 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

第三条:对于该履行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和依据有关法纪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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